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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惩治综艺抄袭 各种山寨节目泛滥

时间: 2017-06-06 13:57:45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有形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作品。

二是该种“模式”必须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

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笔画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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