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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版权背后另有隐情 唐德5亿索赔是否合理?

时间: 2017-05-26 15:26:15

此外,仲裁裁决不能对裁决之外的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裁定。众所周知,《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是由浙江卫视与灿星公司共同制作,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由上述两个法人共同享有,香港仲裁庭裁决将非仲裁当事人浙江卫视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版权归荷兰TALPA公司,有明显超越合法仲裁范围之嫌。

3、“中国好声音”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的授权?

“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独立创意制作、在中国广电部门审批通过准予备案,系国有媒体品牌。自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4年,与浙江卫视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形成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主体不能分离。“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浙江卫视所有。

那么,在这一情况下,Talpa是否有权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授权给唐德呢?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广播电视制作领域是被明令禁止的,很明显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而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并没有单独使用,并不知名,无法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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